廣東省稅務(wù)局企業(yè)印制發(fā)票審批流程說明
59962019-12-01 19:53 95商服網(wǎng)
【申請條件】
【設(shè)立依據(jù)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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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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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(fā)票管理辦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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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字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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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ù)院令第5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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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制定機關(guān)全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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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ù)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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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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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、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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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條款內(nèi)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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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由國務(wù)院稅務(wù)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(yè)印制;其他發(fā)票,按照國務(wù)院稅務(wù)主管部門的規(guī)定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稅務(wù)機關(guān)確定的企業(yè)印制。禁止私自印制、偽造、變造發(fā)票 第八條 印制發(fā)票的企業(yè)應(yīng)當具備下列條件:(1)取得印刷經(jīng)營許可證和營業(yè)執(zhí)照;(2)設(shè)備、技術(shù)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(fā)票的需要;(3)有健全的財務(wù)制度和嚴格的質(zhì)量監(jiān)督、安全管理、保密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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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辦理資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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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在實體辦稅服務(wù)廳辦理的,均提供紙質(zhì)版材料;填表說明中無特別要求的,辦理資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;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(fù)印件。
2.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,在廣東省電子稅務(wù)局(包括網(wǎng)頁版、微信、APP)、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,免于報送紙質(zhì)資料,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免于報送的紙質(zhì)資料由納稅人留存?zhèn)洳?,納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?zhèn)洳榧堎|(zhì)資料的一致性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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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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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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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送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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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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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稅務(wù)行政許可申請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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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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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辦人身份證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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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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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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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委托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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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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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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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人身份證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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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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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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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刷經(jīng)營許可證或《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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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相關(guān)信息的可取消復(fù)印件的報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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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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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產(chǎn)設(shè)備、生產(chǎn)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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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相關(guān)信息的可取消復(fù)印件的報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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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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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產(chǎn)工藝及產(chǎn)品檢驗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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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相關(guān)信息的可取消復(fù)印件的報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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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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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存、運輸及交付相關(guān)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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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相關(guān)信息的可取消復(fù)印件的報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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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表證單書】
【辦理地點】
【辦理時間】
即時辦結(jié)
【聯(lián)系電話】
12366
【收費標準】
不收費
【辦理機構(gòu)】
主管稅務(wù)機關(guān)
【辦理流程】